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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股和普通股(简述普通股和优先股的特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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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股是指依照《公司法》,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,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,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,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。

优先股和普通股(简述普通股和优先股的特点)

优先股既像债券,又像股票,其“优先”主要体现在: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(类似债券),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,二是在破产清算时,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,但在债权人之后。

当然,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“优先”权利时,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。一般来讲,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,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,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。

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:固定收益、先派息、先清偿、权利小。具体而言:

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。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,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,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。当然,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,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,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。

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。也就是说,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,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。

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,而次于债权人。也就是说,一旦公司破产清算,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,再分给优先股股东,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。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,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,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、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。

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。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;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,例如,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,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。同时,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,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,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;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,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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